问题 | 癌症病人犯罪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面对癌症患者触犯法律行为时,是否应判处刑法须视其所处之惩戒程度而定。
对于被判定需服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犯,若其患有癌症晚期且亟需接受保外就医治疗者,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暂缓监禁执行。 然而,若该罪犯被判决终身监禁则不可适用暂缓监禁执行之法规。 此外,在罪犯交付裁判执行之前,如因其患有严重病症、罹患怀孕症状或正在哺育自身婴儿之妇女、以及生活陷入无法自我照顾之境地等原因,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暂缓监禁执行申请者,关于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及生活无法自我照顾之鉴别工作,将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并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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