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患有严重疾病需接受保外就医治疗者;
2.已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犯罪人员; 3.因其身体状况无法独立生活且接受监外执行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罪犯。 凡被判极刑永生监禁即无期徒刑者,若出现以上两项所述情况之一,则可暂时实施监外执行。 同时,对于可能会产生社会危险性,或存在自我伤害与自残行为的罪犯,均不允许实施保外就医的措施; 4.对于确有重大疾病必须进行保外就医治理的罪犯,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医院进行确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在正式交付执行之前,对其采取临时监外执行措施,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明确书面意见,然后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或由社区城市层面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核准。
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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