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关于执行期的差异性。管制措施的执行期设定在三个月之上,而最长可达两年;而对于两种以上刑罪合并处罚的情况下,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其最高的执行期也不得超越三年。相比之下,拘役的执行期则是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同样地,对于两种以上罪行合并处罚的情况下,无论何时,其最高程度均不得超过一年。(2)关于是否监禁的问题。对于被判处管制处置的人员,并不需要届时进入监狱;然而,对于被判有拘役之名者而言,他必须要面临入狱监守的命运。这是两者最大的差异所在。(3)关于履行劳动义务所享受的待遇不同。被判定接受管制处置的罪犯,其在参与社会劳动方面,有权享有与同等劳动水平和能力之劳动者相同的薪酬待遇;但是,在判处拘役的情况下,尽管他可以参加劳动,但却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而是仅得到适当的津贴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