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和逮捕的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第一、适用条件不同。
1、拘留的条件是: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有法定的一种紧急情形。 2、逮捕的条件是: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第二、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羁押的期限不同。 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4日,最多为37日;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遇到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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