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别上,通常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四大核心元素: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须有明确且坚定的非法占有的不良意图; 其次是其在使用信用卡时的行为超越了预定的限额或是超出了约定的期限; 紧接着是在接到发卡行的连续两次催收通知之后,仍旧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如数归还所欠款项; 最后是逃离现场或改变联系方式,悖离先前的承诺和诺言,躲避银行日后的追讨等恶劣举动。 至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这一报复,往往体现于在知晓自身并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依旧进行恶意透支,肆无忌惮地消费透支金; 甚至在此基础之上,逃离透支发生地,变更联络信息,试图躲避后续的银行债务催收等行为及举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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