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诈骗罪的利诱性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集资诈骗罪中,所谓的利诱实质,即指实施犯罪人通过向投资人承诺在特定时间段内支付货币、实物、股票等多种形式资产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给予相应回馈,以此来吸引投资人加入到集资活动之中。
简言之,这便是通过提供看似极为丰富且具有诱惑力的收益作为诱因,使被害人自愿投入资金。 然而,这类所谓的利诱往往是虚无缥缈或者根本无法兑现的,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投资人承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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