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将集资诈骗罪转换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非易事。
在通常情况下,集资诈骗罪着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重视的是行为人未经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依法批准或者是通过借用合法经营的名义来进行资金的筹措和吸纳。
当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若能切实证明犯罪嫌疑人事先并无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意愿,仅仅是由于经营管理方面的严重失误或是其他的意外因素导致他们无法偿还所吸收的资金,此时才有可能会考虑对原定罪名做出相应的调整。
然而,这依然需要充足的证据支持以及严谨的法律评断程序作为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