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才算经济诈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经济诈骗指行为人为实现其不法占有的意图,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对于经济诈骗行为是否成立,需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其中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欺诈意图,是否实际采取了欺诈行为,被害人是否因为受欺诈而产生误解进而处置了自己的财产,以及所涉及的诈骗金额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等等。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六十六条明文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也会被处以罚金; 而当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此外,如果本法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则应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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