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定性信用卡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即以非法侵占为意图,严重违反信用卡管理法之规定,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诈骗活动,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财产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活动。
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经常会被视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使用造假的信用卡,或者是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骗领而来的信用卡; 使用已经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 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 而恶意透支则特指持有者出于非法侵占的目的,超过所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其截止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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