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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和标准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金融犯罪领域,对于诈骗贷款这一罪名,其中涉及到的“特别重大损失”数额及其衡量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尚未达成统一且具体化的量表制度。
这也使得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会受到各地域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案件本身的各种特殊元素的强烈影响。
从普遍性来看,当损失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对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社会公众舆论大面积转向消极或者对金融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那么在这样的样态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然而,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法官和审判机关需要整合多方面的信息要素进行全面分析与研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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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6: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