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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算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了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其一般的立案参考依据如下:首先,行为人采用伪造、复制品之信用卡进行诈骗操作,或者借助虚假身份证信息取得信用卡并加以利用,或是利用已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以及盗用他人合法的信用卡来达到诈骗目的,当这类行为导致涉案金额累积达到了人民币伍仟元整及以上时,可视为符合了上述条件。
其次,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同样可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存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获取并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该行为累计恶意透支金额超出了法定限额,甚至在发卡银行对此类透支行为出具两次正式催收通知之后,经过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予偿还的,则依法应予以相应处理。
在此基础上,恶意透支行为被界定成为了持卡者为了达到个人私利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即在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不断地透支款项,而且在经过发卡行基于正当理由进行催收之后,此种行为持续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律时效期,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和处理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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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8: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