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使用别人信用卡如何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滥用以他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有如下明确的法律界定: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视为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罪,在不同程度上,处以相应年限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收取2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罚款; 若诈骗金额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同时处以50,000元至500,000元不等的罚款; 若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同时处以50,000元至500,000元不等的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若有人盗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对于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判刑情况,会结合犯罪情节、涉案金额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通常而言,只有当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时,才会被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从而面临刑事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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