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构成诈骗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即便借款的使用途径与其标注的使用事项有所出入,并不一定代表着必定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
然而,究竟是否触犯了诈骗罪这一重大法律概念,需要由多个综合因素予以深度评估。 在此过程中,如果借款方在申请借款之时便存在着侵吞整个借贷资产的意图,他们往往会通过编造不实借款用途、对真实情况进行掩盖等手法来获取贷款,且在获得贷款后,他们又拒绝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借款方很可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然而,如果借款方在最初阶段确实有过偿还贷款的意愿,仅仅是因为客观环境的变化使得他们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会将其判定为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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