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三个条件都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素:首先,不得有非法持有、私自制作、仿制、诈骗他人等各类方式获取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他人虚假身份证明得到的信用卡。
其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随意使用已被注销或失效的信用卡。 最后,不得擅自盗用、冒充他人信用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具体而言,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通过模仿信用卡的材质、样式、板块设计、图案及磁条密码等手段,非法制造出与真实信用卡相似度极高的假冒产品。 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则是指那些已经过了有效期、失去效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信用卡。 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则是指非持卡人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利用其所掌握的信用卡信息进行欺诈性消费或套现活动,从而获取不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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