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行刑法对执行裁定失职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现行刑法对执行裁定失职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之中并没有对执行裁定失职罪立案的规定,具体该罪名的立案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第七项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民事、行政纠纷的时候,是必须要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的,也必须要在已经掌握可足够证据的前提之下,才可以审结案件,继而就需要按照既定的标准制定裁决书、判决书。若是司法职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之中有玩忽职守的现象,那么该司法职员就有可能会由于犯了执行裁定失职罪而被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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