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与诈骗罪竞合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发生竞合之时,应当依据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作出相应处理。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将被害妇女进行买卖为其犯罪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妇女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犯罪行为。 而诈骗罪则是对他人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在这两种犯罪行为产生竞合的情况下,由于它们所侵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拐卖妇女罪主要针对的是妇女人身权利的侵犯,而诈骗罪则主要针对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单一的罪名来进行裁决,而是应该分别对这两种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量刑,然后再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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