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时间是如何认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时间节点通常由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时间所决定。
例如来说,当涉及到恶意透支这一类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时,犯罪时间往往可以自行为人开始超出所持信用卡的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直到受到发卡银行两次以上的催款通知并经过三个月之久仍未偿还款项之时开始计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当存在诸如伪造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情况时,犯罪时间通常会以实施相关行为的时间作为起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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