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数额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文中,对于以合同诈骗罪名量刑的案件中,关于涉及到的非法占有金额如何进行定夺这一复杂问题的探讨至关重要且不可忽视。
根据法律规定及业内专家分析,在评判过程中务必要全面地考虑多项关键要素,包括行为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对自身履约能力的评估、他们是否有实际的履约行为、未能履约的具体缘由以及针对所获取财物的使用方式和去向等等。 在司法实践领域,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示或暗示自身无履约之能,或者在签订合同之后采取了诸如变更联系方式、迁移资产等一系列行为以逃避其应尽的合同义务,而在这期间又将获取的财物用于满足私人享乐、进行违法勾当等非正当用途上,往往会被视为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其所获取的财产数额,通常会被定义为非法占有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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