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确立问题,通常须结合多个维度的要素来予以严谨地分析和评估。
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事先必须产生了非法定占有的意图,也他们即使清晰认识到自身并不具备契约所要求之合同义务的履行能力或实际上亦无打算履行该义务,却仍选择与他方签署相关合约,从而试图从对方那里获得利益。 举个例子来说,当嫌疑人在签约时刻意掩盖重要事实、提供虚伪信息; 或是在达到经济利益之后任意浪费、改变财产用途并逃避归还等举动,都可以被视作是其怀有非法占有的明显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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