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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标准最新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制造信用卡欺诈罪,就是把信用卡当成他们非法占有财富的工具,而且这种行为违反了现行的信用卡管理法规,导致犯罪者可以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而获得大量的金钱财富。
约定俗成,这类犯罪行为如果极其严重,就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面临着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更为严重的情况下,犯罪者甚至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具体而言,这些犯罪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已经过期的信用卡;
(3)假借他人名义使用自己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拥有信用卡的人有意不归还给银行,以此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值得指出的是,法律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关键性因素,在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下,其具体的衡量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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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21: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