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最新刑法诈骗40万可以判多久呢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界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信用卡透支的主观目的是不是“非法占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另外,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以上就是信用卡最新刑法诈骗40万能判多久的回答。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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