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由谁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再由其各自依法予以实施。
公安机关对于处于现行犯罪情况下或重大犯罪嫌疑者,若存在以下任一状况,便可先行对其实施拘留: 即正在筹备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证人出面指正其犯罪事实的; 在其身边或住宅内发现了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罪行的物品; 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潜逃或者仍在逃匿状态中的; 有破坏证据、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而在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的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潜逃或者仍在逃匿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破坏证据、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决定拘留的权力。 在决定实施拘留措施之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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