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当公安机构将因涉嫌触犯法律而被拘留的人士视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逮捕时,他们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核和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形中,出于对案件性质和地域因素等方面的考量,递交审批所需的时间可以适度地延长一天至四天。
面对那些流动作案、频繁犯罪以及团伙作案的严重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核和批准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尽快处理及审阅公安机关申请批捕的相关文件,并在收到这些文件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从被公安机关拘捕直至送往看守所的时间跨度,最短可在三个自然日内完成,最长则可能达到三十七个自然日之久。
但是,若案件并不涉及逮捕程序,只是纯粹的行政处罚,那么被拘留之人也就无需移送到看守所,而是在专门的拘留所接受行政拘留处罚。
至于具体的拘留时间,仍需根据特定案件的事实与情节作出准确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