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拘留最长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短期拘留期不得超出14个自然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犯、屡次触犯法律法规或者与他人团伙作案的重罪嫌疑人员来说,他们所受到的拘留时间最长期限可达37个自然日。 这也被称为“刑事拘留”,属于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会依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掌握的证据信息对拘留期限进行合理恰当的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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