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期限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诸多情形下,可采用指定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手段进行案件侦查及人员监控。
这些情况包括: 首先,在当事人身体状况不佳,患有严重疾病、且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 其次,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而言; 再次,若其为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 此外,在某些特定案件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质或为了更好地完成案件处理工作,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可能更为适宜; 最后,当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结完毕时,也需考虑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通常设定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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