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0和37天放人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某人因涉嫌犯罪而遭刑事拘留长达30日之久后却得以释放,这通常象征着公安机关在经过细致周密的调查之后,认定该嫌疑人的行为并不足以确证为犯罪,或是现有犯罪证据存在不足之处,进而无需继续对其采取更深入的刑事追究行动;
反之,若某人在承受了长达37日的刑事拘留之后获释,这可能表明检察机构在审理批捕申请时,发现嫌疑人并未满足逮捕条件,从而决定不再给予批准,这样一来,公安机关自然需要释放嫌疑人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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