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久检察院发逮捕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已被拘留者进行逮捕,他们有义务于拘留后的第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并请求审查批准。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例如案件的复杂性或嫌疑人多次犯案、不同地点作案等,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 而对于那些流落各地、持续作案以及与他人团伙共谋作案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之久。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天之内,向其回复是否批准逮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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