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超过37天还没释放,是判刑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被拘押者超过37天尚未获得释放,并不必然代表其已被判定有罪。
在某些情形之下,由于案情的错综复杂性,需要更充足的时间对案件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 或者更有可能的是,该案件已获检察机关批准实施逮捕,于是案件还需经历更为繁杂的审理过程。 然而,在检察机关所批准的逮捕事项中,通常意味着涉嫌犯罪之人的罪行相对较为严重,因此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被定罪的可能性则会相应提高。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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