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刑事拘留多少天公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法定时限通常设置为十天,但在特殊情况之下,例如案情严重或涉及流窜犯、累犯及共同犯罪等情形,该期限可依法顺延一至四天不等。
至于对于那些跨区域作案、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以及团伙犯罪活动的重要嫌疑人而言,法规还赋予了警方将其拘留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的宽泛权力。 但需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结束并不等于案件审理程序的完结,而仅仅是开启另一段新的程序。 具体来说,这新启动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直至侦查终结,再由检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常情况下,从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作出起诉决定,整个过程可能需要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通常有一个月的期限,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还可以申请延长半个月处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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