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0天会缩短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一般的司法操作规程,刑事拘留的时限原则上规定为三个工作日以内;
但是在特许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一拘留期限还可适当加以延长,最多可达四个工作日。 然而,对于那些身份上属于进行流动作案、反复实施犯罪活动或是以团伙形式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拘留期或许能够被延长至最高至三十日。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若案件所涉及到的证据链条已经完整且确凿无疑,或存在任何特殊情形导致情况发生变化,那么拘留期限也有可能得到相应缩减。 例如,若犯罪事实清晰明了,嫌疑人主动积极地配合调查工作,亦或者是有新的证据浮出水面,对案件的整体复杂性产生影响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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