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为变相羁押?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权问题,有明确规定指出这并不属于实际关押。
2、所谓“羁押”,实际上是将犯罪嫌疑者转移至看守所进行依法看管。 然而,“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并未涉及到看守所,因此不计入羁押期限。 3、中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凡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罪犯以及被告人等,均应在其住所地或者迁往指定居所内执行; 如果没有固定住所,则可以按照法令之规定,安排在适当的指定居所里进行执行。 4、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罪且其住所在调查过程中有妨碍侦查因素存在,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事先批准,此类情况下亦可在指定的居所内进行执行。 唯有特殊情况,如必须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则依照法律规章办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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