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人民检察院可以刑事拘留吗 |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人民检察院并不直接实施刑事拘留的措施。 
我们知道,这种强制性措施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操作与执行的。 然而,当案件涉及到那些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或者试图逃跑的嫌疑人,或者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之可能性时,那么作为自侦案件的主导者——人民检察院,就有权做出拘留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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