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由谁决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权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
当公安机关面对现行罪行者或严重嫌疑者时,如有国家规定的法定情形存在,则可先进行治安拘留。 而在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的刑事案件当中,针对那些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拘留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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