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犯罪嫌疑人拘留权的行使主体主要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
若公安机关针对已经察觉的现行罪行或重大可疑罪行者,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则可依法先行实施拘留措施:即正在筹备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的;
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的;
在近身范围内或个人住所地发现罪证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有自杀、逃离或在逃倾向的;
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未能提供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信息尚不明确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而人民检察院则针对于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上列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均享有自由裁量是否拘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