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嫌疑人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自身直接接管的案件进行调查期间,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况,可依据相关法律条令,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或者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实施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约束措施,称之为刑事拘留。
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留了相关人员之后,如认为他们仍需进一步逮捕调查,必须在拘留期限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具有审查批准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请求,等待上级批准。 如有特殊情况,则可将申请批复的时间适当延长一天乃至四天。 如果涉及到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者一伙人共同作案等重大嫌疑者,且其隐秘性较大、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则可继续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天。 此时,人民检察院依旧要以七天为限,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批准文书之日起,依法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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