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权由谁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权利通常由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实行裁决。
就公安机关而言,当面对现行违法者或严重犯罪嫌疑人时,若相关人员存在遵规守法预备拘留的情形,即可立即对其实施拘留措施。 针对人民检察院自身调查的案件中,如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相关嫌疑人意图自我了断或逃避法律责任,尚待调查的有毁灭证据、伪造事实或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决定适用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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