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拘留时间以什么为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拘留期限,通常是依据公安机关发布的拘留决议有所规定。
通常来说,拘留包括了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拘留、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刑事拘留以及由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实施的司法拘留等形式。 其中,刑事拘留属于具有强制力性质的措施之一。 在此过程当中,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审理的话,需在执行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批准。 然而,针对一些特殊情形下,该审批时限可适当予以延长,最多可达一天至四天的宽裕期。 而针对那些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疑犯,其审核批准的时间则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放宽,最大限度地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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