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构及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处理特定案件中,遇出现法定之紧急状况时,针对现役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员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三个自然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 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员,则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在计算刑事拘留期限时,应自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刑事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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