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谁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制度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裁量权启动。
当公安机关面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时,如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对此等人员先行实施拘留措施:首先,处于预备犯罪阶段,亦或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侦查部门察觉到; 其次,被害人或者目击证人当场指控其犯罪行径; 再次,从个人身边或住所中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 再者,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最后,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信息的; 以及,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样地,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检察院亦有权决定对其实施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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