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时间从什么时候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们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限应自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执行拘留手续的那个时刻起算。
通常情况之下,当公安机关对其已经拘留的人员,判定可能需要将其逮捕之时,必须在拘留期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捕申请。 但在某些特别情形下,请求进行审查批捕的期限则可依法延长1天乃至4天。 就那些流动作案者、反复犯案者以及与其他犯罪团伙勾结者等性质严重的嫌疑人而言,他们请求进行审查批捕的期限可再次依法延长至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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