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具象的行政行为。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破过程中所采纳的,可适用于正在实施现行违法犯罪或重大案情嫌疑者的,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具体行政行为则特指行政机构在行政管理事务中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特定的公民个人或法人团体,基于特定的具体事宜,而针对该公民个人或法人团体的权益义务所作的单方面决策行为。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其主要意图在于维护刑事司法程序的顺畅运作,而非为了达到行政管理的预期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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