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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38天几次放人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被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个人或单位,如若其在拘留期内为38个自然日,那么在37个自然日内,倘若检察机关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便应无条件地释放当事人。
然而,若在这37个自然日内,检察机关已经批准对该当事人进行逮捕,那么他将需要继续被羁押。
反之,若检察机关未能做出此决定,此时公安机关便须刻不容缓地释放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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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5 8:3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