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所内部流程怎么走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个人自由的强制手段。
关于此项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若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且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则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方能制作拘留证。 其次,在执行拘留之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展示拘留证,同时要求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按手印。 最后,拘留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形,否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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