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证下来是否可以暂缓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拘留令下达之后,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之下,可以予以暂时的搁置执行。
例如来说,如果被拘留者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自身的日常生活无法自我照料; 或者是正处在妊娠期间,哺乳期内的女性,正在抚育自己的子女等等。 所谓的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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