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要法院判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措施并非由法院进行审判而产生。
而是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并直接处理案件时,若在调查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决定拘留某个人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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