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长时间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后的判定终局日期并无固化的准则,其取决于诸多相关因素如个案的复杂多元性、证据搜集的饱满状况以及司法流程推进的具体情况等等。
通常来说,公安部门对已被拘留者,若决定进行逮捕,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审批。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交审查审批的时限可适度延长一日到四日不等。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审批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 但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调查的案件,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规定,实际情况可能因个体差异而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