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刑事拘留审查期限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候审期间,即公安部门在对被拘留者进行侦查并判断其应否被逮捕后,依法所需求的合理审查期限。
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在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必须在拘留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并要求予以批准。 但若涉及到特殊情况,例如流窜犯罪、多起违法行为或者有组织团伙犯罪等严重案件,则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次日乃至第4天。 另一方面,对于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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