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长时间公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拘留行为结束后的公诉时间并无明确而统一的规定,通常而言,若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者做出判断,认定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结束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申请。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与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可延展至上浮一至四个工作日不等。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重复犯罪以及集体犯罪的主要嫌疑人来说,提出申请审查及批准的时限更可延长至最多三十个工作日。 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制定是否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策。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的话,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相关通知之后立即释放被捕者,同时将实际实施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至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条件要求的人士,应依法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当然,公诉时间的长短还可能受到案件复杂程度以及证据收集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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