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批捕前侦查期是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并预审期间,侦查部门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超出37个自然日。
公安机关若认为某名被拘留者有必要申请进行逮捕处理时,应于拘留之次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准。 如有特别情况,提交审查核准申请的日期可以顺延一天,最长可延续至第四天。 但如果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案件嫌疑人,侦查部门提交审查核准申请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整整30个工作日。 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第七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完成是否批准逮捕的审议工作,给出相应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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