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几天可以放人回来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刑事拘留之后是否会有人员释放以及释放日期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每一起案件所呈现出来的独特特征和复杂程度。
通常来说,若公安机关认为已被拘留的人士存在被逮捕的必要,则应在拘留期内的第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等待其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延长这个期限——从延长一天增至四天不等。 而如果是涉及流窜犯罪、频繁作案、结伴作案等重大嫌疑犯,则提请审查且获得批准的时间还可再延长至三十天之久。 因此,人民检察院至少要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的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当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也需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士,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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